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和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任期二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配备一名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一级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二级学院院长、教研室主任和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任期二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任命。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授予学士学位制度、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复议撤销已授学士学位以及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核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术水平和条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以及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不少于二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即时召开会议,可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有关决定或决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修改。
第十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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