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等院校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卷保密室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粤密局〔2006〕24号)精神,为规范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卷保密室管理,确保试卷安全,维护正常考试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参与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务保密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广东省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从事危害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条 保密室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负责保密室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教务处应当指定一名考务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应建立试卷保密室《保密室值班工作规定》、《保密室保密守则》、《保密室安全保密应急处置预案》、《保密室领导责任制》、《保密室交接班制度》制度,并张贴在保密室墙上。
第四条 保密室内外屋之间的金属防盗门及内屋铁柜应设置两道锁。金属防盗门和铁柜钥匙应分别由两人以上负责掌管,一人只能掌管一把钥匙。掌管铁柜密码的工作人员不得掌管铁柜钥匙。
第五条 保密室每次启用前,教务处必须对其硬件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保密室使用期间,教务处应当配合接受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保密室在非防护期间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在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并更换铁柜密码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和保密人员领回试卷后应当立即清点和核对,确认无误后即入室入柜。同时,内屋防盗门、铁柜必须用封条粘贴。封条上必须涵盖学校公章、粘贴时间、两名粘贴人员的签名信息。
第八条 接收和发放试卷时,工作人员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并规范填写《试卷接收、发放记录表》。工作人员发放试卷时,必须核实领卷人身份,不得由领卷人委托他人代领。
第九条 对漏封、破损或者其它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教务处必须及时向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报告,经批准后应指定两人以上进行封装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泄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直至该次考试结束。
第十条 保密室在存放试卷期间,实行保密安全防护期制度。防护期从当次考试试卷入室交接完毕后起,至考试结束全部试卷出室时止。
第十一条 保密室保密安全防护期工作人员配备如下:
(一)保密室室内值班守护人员3人或以上。同时,任何情况下保密室内不得少于2人同时在场。
(二)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保密室外围巡逻人员。
第十二条 保密室室内值班人员、外围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认真负责;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参加本次考试;
(三)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保密室室内值班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保密室内屋情况。
(二)填写《试卷保密室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
(四)定时向主考和副主考报告保密室保密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保密室室内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保密室会客、饮酒、私自使用电话及进行影响正常值班守护工作的文娱活动。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在防护期内,按规定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十五条 保密室室内值班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熟悉试卷的接收、分发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保密室防护期间应有详细的值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值班人、交接班、安全情况、异常问题等。
第十七条 保密室防护期间,教务处负责人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好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 保密室外围值班巡逻人员负责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每隔2小时巡逻一次,对保密室周边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并作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保密室防护期间,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立即报告主考和副主考,由主考和副主考按《广东省各类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保密室负责人和有关值班人员不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致使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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