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学士学位论文,即指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条 学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学士学位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并给予相应处分。
1.购买、出售学士学位论文或组织学士学位论文买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组织代写学士学位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剽窃和抄袭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以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伪造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5.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成果)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6.连续引用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超过200字符并未注明出处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学士学位论文作假的其它情形,视情形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若已经授予其学士学位,将依规予以撤销,并注销其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举报制度。学生和教师均可向教务处举报学士学位论文作假学生。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对举报内容和情形进行查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学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复核后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和作出处理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实名方式于规定时限内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对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并应对其学士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审查。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指导学生的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由学校按人事管理规定对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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