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5号)要求,为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规范课外课程管理,构建学生自主、多样化成才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院实现转型发展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课外课程是指学生获得的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以外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总和,是学生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个人兴趣特长获得的学习结果。课内课程是指学生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
第三条 学院实施课外与课内课程互认制度。学生可依据《课外、课内课程互认对照表》,申请将所获得的课外课程互认为课内课程。学生获得的课外课程被互认为课内课程后,其可相应免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内课程。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课外课程教学、管理和培养体系,鼓励学生结合个人兴趣和特长选修课外课程,以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能力培养,努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课外、课内课程互认原则
(一)课外课程的内容、学时、学分等应与课内课程相近,能实现课内课程的教学目标。
(二)学生获得的课外课程与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相关的,只可申请互认为课内选修课程。
(三)学生申请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申请互认课内相应课程。
(四)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可申请互认课内相应课程。
(五)学生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奖励项目等课外课程,应当是经国家或行业相关部门认可,并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达到相应课内课程教学目标,方可互认为相应课内课程。
(六)学生获得的其它课外课程,达到课内课程教学目标,经课程所属教研室和学院(部)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及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可互认为相应课内课程。
第六条 各学院(部)、教研室应当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结合各自实际,统筹做好课外课程的开发、建设、教学、考核等工作,并保证课外课程的教学规范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各学院(部)、教研室应当根据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以及课程教学目标,依据课外、课内课程互认原则做好互认工作,确保课外、课内课程互认规范和互认质量。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当依据课外课程教学目标,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规范做好课外课程的教学工作,并保证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生应当依据《课外、课内课程互认对照表》和结合自身的兴趣特长,主动参加课外课程的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学院(部)做好课外课程的开发、建设、教学、考核等工作,尤其应当积极协助做好课外课程的开发工作,以确保课外课程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当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六周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各自实际,将统筹拟定的《课外、课内课程互认对照表》送教务处。教务处应当汇总各学院(部)拟定的《课外、课内课程互认对照表》,并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审查和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依据《课外、课内课程互认对照表》和本人获得的课外课程证明文件,规范填写《学生课外、课内课程互认申请表》,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送各自学院(部)审核。各学院(部)依据《课外、课内课程互认对照表》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并统一于第二周送教务处备案后予以学生互认和记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课外、课内课程互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农珠江教字〔2014〕38号)同时废止。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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