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课程表是教学过程的指挥系统,是指导学生和教师上课时间的运行表。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表的安排认真组织教学活动,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条 教师因公需要调、停课程的,应当提前一周做好调、补课程的安排,经本人申请,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批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停、补课程。
第三条 教师因病或其他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程而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提前一天报告并委托他人做好调、补课程的安排,经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批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停、补课程。
第四条 教师因个人原因与所授课程时间发生冲突的,不得调、停、补、代课程,不予办理调、停、补、代课程手续。
第五条 教师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授课程的,应当提前二天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以及教务处审批,报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委托他人代授课程。
第六条 教师办理调、停、补、代课程手续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务员,由教务员通知上课学生班。
第七条 需要调、停、补、代课程的教师,应当规范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调、停、补、代课程审批表》。
第八条 教师擅自调、停课程或委托他人代授课程,按照《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处理,不发给相应教学时数的酬金。一学期内擅自调、停课程或委托他人代授课程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停止其所授课程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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