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档案是衡量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是反映教育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教学档案的管理,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实践活动和教学管理以及教学研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声像载体等材料。
第三条 教学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凡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教学档案均移交学院教学档案室保存。不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教学档案由各二级学院(部)和各相关单位自行保存。
第四条 教学档案管理贯彻“四同步”的原则,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教学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教学档案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部)和各单位应当指派一名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学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订学校教学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负责教学档案归档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
3.负责教学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4.负责教学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5.负责学校教学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1.负责教学档案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
2.负责教学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3.负责归档在本单位的教学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的职责。
1.负责督促教师整理和移交教学档案。
2.负责教学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负责教学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 归档、移交和接收
第九条 应当全面分析教学材料的现实和历史作用,以确定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原则上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教学材料,均应当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十条 教学档案按“综合、专业与课程、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毕业生工作、教材”等分类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参见《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一条 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具有长期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永久保存;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长期保存,长期保存的年限为15年以上直至不再利用;在短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短期保存,短期保存年限为5年直至不再利用。
第十二条 教学档案原则上于每年度寒假前归档,急需归档的教学档案应当随时归档。
第十三条 实行教学档案材料形成部门立卷的制度。各二级学院(部)和各单位由立卷人按教学档案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进行整理和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统一向学校教学档案室移交。
第十四条 教学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教学档案时应当履行验收手续,以确保教学档案归档的要求,保证教学档案的质量。
第四章 利用
第十五条 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教学服务、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查阅教学档案,应先办理登记手续,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到教学档案室查阅教学档案。
第十七条 外借或复制教学档案,由教务处审批。外借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十八条 对保管期限和保密期限已满的教学档案由教务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教学档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造册登记后,予以销毁。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制度。对在教学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规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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