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选聘原则
1.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和专任教师队伍建设状况,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把握条件、公开选拔、择优聘用、相对稳定、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聘用兼职教师。
2.依据学校办学章程的有关精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申办学校的教师。
第二条 选聘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胜任兼职教学工作。
2.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原则上不聘任在读研究生。
3.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三条 选聘程序
1.制定计划。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执行计划的实际需要,于每学期安排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时提出拟聘兼职教师的计划,并汇总送教务处和人事处。
2.统筹需求。人事处统一汇总兼职教师的需求情况,向各二级学院(部)、各单位反馈,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3.推荐与自荐。各二级学院(部)、各单位和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教师,可根据兼职教师的需求情况进行推荐和自荐,推荐和自荐材料送选聘兼职教师的二级学院(部)。
4.选拔与聘任。各二级学院(部)通过评价推荐和自荐材料、面试、试讲等方式对兼职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进行认定,择优确定符合选聘条件的兼职教师。同时,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选聘兼职教师审批表》一式二份送教务处和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送主管校长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聘用时,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职责
1.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克已自律,教书育人。
2.兼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专题教学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授课、批改作业、答疑、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并保证教学质量。
3.兼职教师应当在每学期课程考试结束后,按学校要求及时送交学生成绩,并按照学校教学档案的归档要求,做好相关教学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
4.兼职教师应当积极配合完成与教学相关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五条 兼职教师的管理
1.经批准录用的兼职教师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后,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方可按聘用协议下达教学任务。
2.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应当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教务处主要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各二级学院(部)主要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行为和教学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3.兼职教师在聘任期间,教学督导室应当加强对兼职教师授课质量的监控。
4.各二级学院(部)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与兼职教师的沟通与合作。
5.未经各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兼职教师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因事因病不能上课的,应事先请假,复课后应当及时补课。
6.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酬金按学校统一标准发放。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依据学校规定扣减其教学工作量酬金。
7.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库。教务处要主动掌握兼职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授课质量,跟踪兼职教师的教学动态,人事处要建立兼职教师的业务档案,以作为奖惩和今后续聘的参考依据。
8.对于无故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学效果差的兼职教师,可依据学校解聘程序解聘。
第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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