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章程》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三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且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和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视为申请学士学位,由二级学院统一提交学位申请。
(二)材料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审核授予本科毕业生的学术水平和条件,同时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送教务处复核,由教务处统一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对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进行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学位授予。教务处及时对授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发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并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五)档案资料保存。教务处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做好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备案。有关材料打印一式二份分别存教务处和教学档案室。
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在结业后二年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回校重修不及格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本细则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时间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两次学士学位授予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即时召开会议,可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授予其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学科门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由相关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由相关学院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如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收的,可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学校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校作出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或教务处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将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农珠江教字〔2022〕3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中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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