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代码:12623 招生批次:本科批
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时间: 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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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校历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均应进行考试。
    第七条 学生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已安排期中考试的课程,学生考核总成绩原则上由期末考试成绩的50%和期中考试成绩的20%以及平时成绩的30%构成。
    学生考核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半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设计、撰写论文、实践等方式。经学院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按考试改革方案进行考核和评定学生成绩。
    第八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按照学分绩点记载。
    1.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绩点,99分折算为4.9绩点,98分折算为4.8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绩点,良好折算为3.5绩点,中等折算为2.5绩点,及格折算为1.5绩点,不及格折算为0绩点。
    2.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院(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它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自学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环节和实验课外,对其它课程可提出免修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可免予跟班听课,但仍需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上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课保健班”学习,考试及格可取得体育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否则以缺考论。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轮该课程考试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如毕业学期),经教务处批准,可安排提前进行。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计,应当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学期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修,在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重修课程考试随听课班进行,一般不另行组织考试。重修课程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计算绩点。因专业教学计划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七条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直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
    第十八条 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参加考核以及未经安排擅自参加重修者,其成绩不予记载。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评分工作经查实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教研室书面提出意见,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更改。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按录取的专业注册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
    1.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学院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或学院根据社会需求,需要另行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审查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两(院)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3.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者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经学院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由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经学院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受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两周内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以下办法进行申诉。
    1.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确认需要改变原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 “三好学生”、“三好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5.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申诉办法等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回学院补考、重修不及格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达到《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条件,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于每年6月份审查学生毕业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告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普通本、专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农珠江教字〔2006〕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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